给八旬夫妇的拆迁户房竟在无电梯的5楼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

电梯 拆迁户 判决
结婚201314  
网友的回答
海鸟2010

一县在给两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安排调换房屋时,居然不考虑对方身体状况和年龄,直接将其安置在没有电梯的五楼。对此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诉,要求撤回补偿条件。法院依法进行判定,认为该县的处理方法严重不合理。

依照《行政诉讼法》第70条的第6项规定,这种行为属于“明显不当”。现在法院撤销了这项安排,要求该县重新想办法安置老人,给出合法、合规、合理的补偿。自补偿决定被撤销之后,双方并没有上诉,应该是私下打算继续协商。

 

1、房屋安置情况

现在拆迁安置房屋,是国内的一大热点,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情发生。有些人是征收房屋,而有些人是拆迁房屋,不管是哪一项,都要给对方合理的安置和补偿。

该事件是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,他们的房屋证载面具是55.45平方米,认定合法面积是104.5平方米。双方在协商时,老人要求给出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,结果协商未果。该县直接安排了某小区没有电梯的五楼房屋,并且支付差价三万多元。事后这对夫妻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补偿决定。

 

2、明显不当

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,然而该县的处理方法不妥当。明显没有考虑到老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,这样的安排不仅会给他们造成生活不便,还有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事故。在《行政诉讼法》中,这属于“明显不当”行为,应该依法进行撤销。现在法院撤销了原补偿,需要该县与当事人重新进行协商。

安置房不仅仅是只考虑补偿问题,还要在意当事人的意见。不能说随便安排、随便处理,这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行为。而该事件中两位老人,明显年事已高,安排无电梯五楼房屋,实在不应该。

 

3、老年人保障

在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七条中有规定,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是全体社会共同的责任。尤其是危房改造、拆迁安置,提倡签署合理的补偿协议。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时,还要提供生活、出行方便的房屋。

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每个人都要老的时候,我们应该多关注老年人。不能说过分给予他们补偿,但最起码不能昧着良心。在安置房屋前真该想想,让自己八十多岁后住在没有电梯的五楼,会是什么场景。

没事就做吃货

法院认为,朱某、王某均年过八旬,某县政府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时,应当充专分考虑朱某、王属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,为其生活提供便利条件。某县政府将朱某、王某安置在 5 楼,且无电梯,该安置方式不仅会给朱某、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,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,因此 1 号补偿决定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,严重不合理,构成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"明显不当",依法应当撤销。

Q蛋蛋果

撤销原补偿方案,因为给八旬老人无电梯的房子,于情于理都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,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体条件,所以进行撤销。

阿迪思念

活动嘛,本来就这个样子的,低调低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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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价格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,因为我这里这方面的价格还要高一些呢。因此,我觉得你只要把握好质量问题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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