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厅这个原来不属于居住空间现在成为居住空间了,就算是群租啊。符合第三条规定里的群租条件了。上海市综治办颁发的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认定为群租: 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; 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,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 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; 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; 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,抚养,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
错了,客厅是可以的,只要面积不小于12平米,每个房间不超过两人。你自己也发了。是卫生间,厨卫,不包含客厅
上海市2014年《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里面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认定为群租: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;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,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;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;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,抚养,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 这规定本身就有问题 客厅显然不属于“原始设计居住空间的房间” 也不应该属于“非居住空间”比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面积还大的一块空间怎能用一个“等”字来概括 那么客厅只能是“居住空间”把“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”改成一间“居住空间的房间”,有什么错啊?
上海市《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》这个规定里说明超过12平的客厅可以分隔的
有啊,浦东陆家嘴中央绿地边上那座,外滩33号里面的原领事馆,豫园的点春堂,老南市那边还有一些,还有川沙的内史第等等。
有装修的包工头手下有人
必须具备认可的有效的营业执照;有固定的办公地点,且近期不会出现大的变动;能够签署工商局监制的格式合同(不是装修公司自己制定印刷的);同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相...
很多公司的呀,像什么同济、荣欢、百家居什么的。1
有的.
客厅这个原来不属于居住空间现在成为居住空间了,就算是群租啊。符合第三条规定里的群租条件了。
上海市综治办颁发的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认定为群租:
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;
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,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
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;
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;
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,抚养,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
错了,客厅是可以的,只要面积不小于12平米,每个房间不超过两人。你自己也发了。是卫生间,厨卫,不包含客厅
上海市2014年《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里面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应当认定为群租:
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;
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,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
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;
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;
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,抚养,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
这规定本身就有问题
客厅显然不属于“原始设计居住空间的房间”
也不应该属于“非居住空间”
比厨房,卫生间,阳台和地下储藏室面积还大的一块空间怎能用一个“等”字来概括
那么客厅只能是“居住空间”
把“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”改成一间“居住空间的房间”,有什么错啊?
上海市《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》这个规定里说明超过12平的客厅可以分隔的
有啊,浦东陆家嘴中央绿地边上那座,外滩33号里面的原领事馆,豫园的点春堂,老南市那边还有一些,还有川沙的内史第等等。
有装修的包工头手下有人
必须具备认可的有效的营业执照;有固定的办公地点,且近期不会出现大的变动;能够签署工商局监制的格式合同(不是装修公司自己制定印刷的);同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相...
很多公司的呀,像什么同济、荣欢、百家居什么的。1
有的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