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层越界采矿也违法――重庆市北碚区罗湾煤矿越层越界采矿案是怎样

越层 越界 采矿
汉朝文帝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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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ATOMY坂崎琢磨

重庆市北碚区罗湾煤矿,属金刀峡镇镇办企业,法定代表人王廷新。1995年,罗湾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,批准开采标高为+960至+900水平。2003年3月,王廷新、唐良才(矿长)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罗湾煤矿下部+770水平处开设新井口,进行越界建井活动。2004年2月,新井口开始出工程煤,其间被多家执法部门查处制止过,但该矿以种种借口一直在实施井下布置和暗中生产。
2007年9月,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,组织执法人员和地勘单位对罗湾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了调查,经地勘单位勘测和对其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认定:罗湾煤矿2004年以来越界越层采出原煤约1.5万吨,获得销售收入约240万元。
2007年11月,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《矿产资源法》和《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对罗湾煤矿作出“没收违法所得253.12万元,并处罚款9.8万元(罚没共计262.92万元),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,停止违法越界开采行为”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【分析】本案是一起越层越界采矿案件。
本案主要涉及超越采矿范围的认定问题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范围是立体空间范围,向上或向下超越采矿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是越界采矿的形式之一,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越层越界。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、 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。按照上述规定,凡是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开采的矿界,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都属于越界采矿。因此,本案对越界采矿定性准确。
对于建新井口采出工程煤的行为如何认定?我们认为,如果是按照审核或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采出的,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,也不属于违法开采行为。如果以基建为名,长期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采煤的行为,则构成无证采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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